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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非访牟利被判刑案例

时间:2020-12-22 15:32:43 来源:湘西信访
       湘西自治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十九大精神,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这次由政法机关重拳出击,对缠访闹访、违法择机上访、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等在信访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予以打击,现对2起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告诉你这些“红线”不能碰。希望人民群众在信访的过程中,以此为鉴,自觉遵法、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规范信访行为,避免在信访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吉首市黄某某犯敲诈勒索案,黄某某本是镇溪办事处吉新社区的一名农村妇女,因一桩普通的邻里纠纷问题,她十数次前往北京上访,威胁、压迫地方党委政府攫取利益,一步一步走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时间回溯2004年8月,原万溶江村民高某在黄某某家坎下动土挖基脚、修保坎准备建房。黄某某认为高某所挖的基脚会影响自家房屋的安全,阻止其建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当地基层组织为止息纷争,组织权威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为双方调解,但黄某某因自身要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不服各方的调解,也不按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权益。为倒逼有关部门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黄某某2007年开始进京上访,期间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驻外使领馆及联合国机构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因行为违法,黄某某分别被北京市和吉首市两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还被湘西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为让黄某某转化心态,回归正常生活。在其解除劳教后,镇溪办事处在生活、医疗方面为黄某某提供了很多经济帮助。但黄某某仍不满足,继续进京滋事。2016年春节前后,黄某某滞留北京四次,并到天安门地区上访,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并告知其“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后,黄某某仍扬言要在北京继续滋事,并向镇溪办事处负责人索要数万元的春节期间及两会期间“慰问费”。
       由于黄某某的种种行为已涉嫌犯罪,吉首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4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8日,经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其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四年。黄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凤凰县杨某林犯敲诈勒索案 八十年代初杨某林因家境困难开始上访,1982年县民政局给予解决了“双定”补助,辖区乡镇给予无偿提供临街地基40平方米作为经营使用,1988年县民政出资1300元扶持其修建一栋两层住房用于开办南杂店、食品加工及货运项目,杨某林主动退出了“双定”待遇。因经营不善,2000年杨某林又以生活困难为由赴省进京上访,2002年给予其再次办理了“双定”。2005年1月杨某林伤残等级评定后发放了伤残抚恤金,之后两次遗弃其母亲独自上访,2005年9月3日其母亲在孤独无助中死亡。后杨某林因犯遗弃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在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杨某林以进京非访登记为由向当地政府索要“息访费”6000元,迫于信访维稳压力接访干部给予息访费后杨某林才愿意返回。2014年3月2日全国“两会”期间杨某林再次以进京上访相要挟向辖区政府索要了“息访费”8000元,同年6月至10月杨某林又以各种理由频繁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闹访、缠访,严重干扰社会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多次处理。迫于维稳压力,辖区政府与杨某林达成协议,给予其息访费2000元/月。2015年4月杨某林又以工资上涨为由要求增加“息访费”,否则就要继续进京上访,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辖区政府只好将“息访费”上调至2200元/月。
       2017年2月杨某林要求增加“息访费”和将原辖区政府无偿提供的国有土地过户到其私人名下再次进京上访,并向辖区政府索取了3000元“车旅补助”才肯返回。杨某林故意在国家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非访登记,并以此为手段要挟当地政府,勒索“息访费”,共计人民币64900元。
       2017年8月4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林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8月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凤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3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10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8)湘31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林违法所得64900元依法追缴。
评论:
       以上案例警示我们理性上访、依法维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越级上访、违法上访没有出路,若置规则于无物,视法律为废纸,最终必将迎来法律的严厉惩罚。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否则,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得不偿失哦。
       那么,信访过程中哪些行为违法?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信访通过哪些形式提出?信访部门教你如何正确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信访过程中哪些行为违法?维权是正当的,但必须是合法的维权。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特别提醒:
       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公共场所聚集的上访是违法的,如到天安门广场周围、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各外国大使馆、省委、省政府办公地以及其他禁止上访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3、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
       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信访通过什么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