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宣传 >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套路贷”如何惩处?

时间:2021-07-12 11:32:20 来源:法宣在线

  老黄与小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高向老黄借款3.3万元,老黄同日向小高完成转账支付,小高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借款3.3万元。因小高未能如期还款,老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高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小高抗辩称,遭遇“套路贷”。原来小高在收到老黄转账后,又被老黄操控其手机将其中2.5万元转至老黄同伙账户上,其实际只收到借款8000元。法院经核查,小高所言属实。鉴于老黄的行为已涉嫌多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犯罪线索、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老黄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那么,“套路贷”如何惩处?

  老黄等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借助暴力手段索债,进而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利用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老黄是“套路贷”涉黑团伙的首要分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主动向不法行为亮剑,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绝不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法宣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