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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时间:2012-03-31 17:32:04 来源: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树立我市良好对外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开封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研究,通告如下: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有关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受理、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
(一)每周四工作日为市级党政领导接访日;
(二)每周三工作日为市直部门和央属、省属在汴单位领导接访日,每周一、三工作日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发局、市商务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水利局等16个部门的领导接访日;
(三)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每工作日都要开展接访。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按政策认真办理信访事项,要推行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继续上访的信访事项公开评议化解制度,努力实现 “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
 四、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或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问责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聚集静坐、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拦截公务车辆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
(四)侮辱、围攻、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阻碍公务活动的;
(五)妨碍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或强行进入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区域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以服毒、跳楼、自焚、爆炸等自杀行为相威胁或采取其他行为等,制造影响和混乱,扰乱信访秩序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在上访群众中造谣惑众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走访的,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卫生部门将其接走;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走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七、党员、干部、公务员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参与、支持集体上访。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扰乱信访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为维护我市平安、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
                                                    二OO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