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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0-09-18 15:19:18 来源:河南省信访局网站

       为进一步提升信访法治化建设水平,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逐级反映诉求,营造诚实守信的信访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河南省信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提请省政府审核,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1.公示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9月29日。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9月30日前反馈河南省信访局综合调研处。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三路35号,省信访局综合调研处收(邮编:450003)

  电子邮箱:hnsxfxy@163.com

  联系电话:0371-65903527

  附件:1.《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河南省信访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信访法治化建设水平,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逐级反映诉求,营造诚实守信的信访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促进平安河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信用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要求,解决群众信访诉求,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与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关系,努力实现信访事项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秩序继续好转、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三条  信访信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准确审慎,谁认定谁负责,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诚信建设,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信访失信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信访失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信访失信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到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信息采集、查询、公开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不得记录、采集、公开、使用信访人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户籍和在河南省常住的外省(区、市)户籍信访人,以及幕后策划、组织、煽动、操纵、资助信访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访严重失信行为,指的是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违反《信访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的行为。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信访严重失信行为:

  (一)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信访人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了调解、和解、息访息诉协议书,或者领取了信访补助资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信访合理诉求已得到解决后,违背协议承诺,仍然就同一问题恶意寄信、网上投诉、电话投诉、越级走访的;

  (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损毁公私财物,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的信访人及有关人员为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列为失信对象,进行联合惩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异议处理

  第七条  对信访严重失信行为,由省辖市信访部门(包括济源示范区信访部门,下同)进行认定。省辖市信访部门可以成立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法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的认定专班,具体负责审核认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所列信访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及时采集,报县级信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的,报省辖市信访部门审核认定。

  省、市两级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单位,发现有本办法所列信访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及时采集,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信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八条  省辖市信访部门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被认定人员认定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和异议申请的权利、期限。

  第九条  被认定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机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并告知复核申请权利及期限。

  第十条  异议申请人对异议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核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被认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虽提出异议申请但经过核查、复核维持认定结论的,省辖市信访部门作出信访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直接或者通过有关单位送达信访严重失信人员。送达情况记录存档。

  认定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访严重失信行为事实、认定依据、事前告知、异议处理、惩戒措施、认定机关、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省辖市信访部门自作出认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报送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报省级信访部门备案。

  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有效期两年,从作出认定告知书之日起计算。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在有效期内再次实施信访严重失信行为的,有效期自认定机关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对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在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访政策法规宣传和信访诚信教育。

  各级信访部门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的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可以在信访部门官网、信访接待场所、失信人员所在村(社区)等使用,不得使用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  省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台账,加强对全省信访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在有效期内,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二)限制高消费;

  (三)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在行政管理和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七)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八)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九)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信访严重失信人员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认定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信用修复和名单退出

  第十七条  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自认定告知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修复信用,应当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在有效期内再次发生信访严重失信行为的,不接受其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八条  认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严重失信人员提交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转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意修复信用的,将拟同意修复决定和申请人填写的《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在省辖市信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书》,并报省级信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机关应当停止实施联合惩戒。

  (一)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

  (二)撤销认定的;

  (三)有效期届满的。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作为开展信访信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加强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建设,压实首办责任,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经信访部门、联合惩戒实施机关告知或主动发现公开的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不准确的,认定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正;发现不应认定为信访严重失信人员的,应当立即撤销认定,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予以移除,给被认定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行为不予认定信访严重失信行为。

 

附件2

《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信访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信访法治化建设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推进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部署。我省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鼓励先行先试,为全国探索路子、提供经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开展信访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需要。当前,我省信访形势总体平稳可控向好,但基础还比较脆弱,重复信访突出,一些信访人滥用权利、不讲义务。有的在解决问题、思想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已落实到位,并承诺息访息诉后,仍然就同一问题恶意寄信、网上投诉、电话投诉、越级走访,有的以访施压、以访牟利,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

  三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开展信访信用管理,推进信访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访环境,能够倒逼各级各部门规范改进信访工作,努力减存量、控增量,倒逼信访人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理性、逐级反映诉求,推动全省信访形势持续向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0号)等。

  三、起草过程

  省信访局2018年12月启动信访信用管理制度起草工作。先后组织人员到福建省莆田市、江苏省学习考察,到部分省辖市与市、县、乡三级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法律实务人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高校专家等座谈论证,与部分市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信访部门负责同志、乡镇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座谈征询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稿。先后两轮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征求各省辖市信访局意见,征求不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组成人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员,普通群众代表、信访人代表的意见,不断完善文稿。今年以来,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修改,并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作了完善。

  四、主要内容

  《河南省信访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异议处理、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名单退出、工作责任、附则。

  (一)认定标准。共7项,主要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信访人不得有的行为之规定,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有关表述,属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规范流程。主要包括认定主体、信息采集、提起、初审、审核、拟认定事前告知、异议(核查、复核)、认定告知送达、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备案、信息公开、联合惩戒、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等。

  (三)惩戒措施。对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了10项惩戒措施。

  (四)保障权益。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1.总则部分。明确了信访信用管理的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工作要求、适用范围。2.事前告知。保障认定对象知情权、申诉权,认定对象可提出异议申请。对认定机关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3.备案。省辖市信访部门将认定的信访严重失信人员信息报省级信访部门备案。4.异议申请。信访严重失信人员对认定、实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异议申请。5.信用修复。鼓励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修复信用。6.监督纠错。省级信访部门建立台账,加强指导监督。认定信息不准确或认定错误,应更正、撤销,对被认定人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