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开封市信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20-03-17 09:52:02 来源:开封市信访局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再处理。

       第四条 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开封市信访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应于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通过互联网渠道或采用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第三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情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须报信息宣传科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开封市信访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如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不予提供;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现有规定或条件,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开封市信访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开封市信访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二条 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申请人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经审核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应认真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