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宣传 > 典型案例

【以案普法】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只因父亲未按承诺给他买房,法院判了!

时间:2023-12-25 10:41:52 来源:河南信访

说儿子要结婚

老父亲一高兴

当场答应给买一套婚房

回过头来算一算

糟糕

手里的钱不够呀

这下坏了

拿不出100万购房款

爹被儿子告了

父亲承诺出资给儿子买房后反悔

儿子将其告上法庭

   三年前,老陈与前妻离婚后又重新组建家庭,这使得老陈与独生子小陈产生了隔阂。后来,小陈有了女朋友并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2023年4月,小陈向父亲提出,希望父亲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听说儿子要成家,老陈十分开心,当场承诺出资,并很快和儿子一起到售楼处开始看房。

       然而,冷静下来的老陈在计算了自己的资产后发现,自己实际拿不出那么多购房的钱,于是和儿子表示不再出资。小陈听到后十分生气,在老陈家与他吵得不可开交。后经派出所民警上门调解,老陈与小陈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老陈承诺将出100万元购房款。但后来,老陈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多次推托。小陈一怒之下将老陈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兑现承诺的100万元购房款。

        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与行为。小陈则坚持认为,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购房帮助,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不应把父母对子女的爱和支持当成“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