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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02 10:05:02 来源:豫法阳光
       近日,郑州法院审理的马书喜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河南省扫黑办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潘喜峰等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被郑州市扫黑办评为郑州市精品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质效,以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将这两起已生效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马书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基本案情
       1992年以来,马书喜通过贿选、打压竞争对手等方式,自己或扶持组织成员担任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主任、村支书、村委委员,逐步控制了该村两委,把持该村基层政权,并以该基层政权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平台,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八堡村及周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以马书喜为组织领导者,其儿子马耀帅为组织者,以家族势力为纽带,以八堡村基层政权为依托,以马书喜等人控制的公司为平台,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成员间分工明确,相互支撑。马书喜利用手中公权力,以组织成员是否听话和服从指挥为标准,通过给予政治身份、发放工资、分包项目等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借助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成员提供免费食宿,对生活有困难的组织成员提供帮助,以此笼络人心,使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组织效力。逐渐形成了以马书喜为组织领导者,马耀帅为领导者,王聚群、王青松等为骨干分子,李国栋、刘德贞等为积极参加者,李小群、王老秋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和组织势力,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吞村民利益,通过虚报建筑面积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通过阻工、堵路等软暴力手段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强揽工程,采用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通过以上方式,该组织聚敛巨额财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5000余万元。马书喜将非法获利中的一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报酬、提供经济帮助、带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以维系组织发展。同时,还通过向个别党政干部行贿等方式,利用其公权力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寻求保护。
       该组织依仗组织势力,为维系组织对八堡村基层政权的控制,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打压异己。成立由组织成员组成的巡逻队,采取殴打、打砸等方式垄断该地区的鱼饲料和混凝土行业,有组织的采取滋扰、跟踪等手段索取债务,同时对上门要账的债权人进行殴打,共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为泄私愤、逞强斗狠,无故殴打无辜群众致十余人受伤。
       该组织在八堡村及其周边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对周边群众造成暴力威慑,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威胁和影响,仍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犯罪组织通过殴打参选人员、贿选等非法手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严重扰乱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该组织成员肆意妄为、无恶不作,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报复村民或市场商户,致使30多名被害人受伤,其中1人轻伤、8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同时,该组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利益输送、寻求庇护,逃避打击。如马书喜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以给予薪酬的方式雇佣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为其出谋划策;以向惠济区司法局干部提供万佳合作社干股和发工资的方式维持关系,在马耀帅及其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帮助疏通关系,平息事端。该组织以商养官,以官护黑,官商黑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书喜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耀帅被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 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判处九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财产或者罚金;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实际所犯罪行依法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马书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特别明显,表现在:一是以村基层政权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为平台,通过八堡村垄断鱼饲料行业、混凝土行业和土地资源等,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二是通过向部分党政干部进行利益输送,为其发展壮大寻求保护;三是马书喜曾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却“平安无事”,马耀帅及“巡逻队”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均未受到法律追究,致使该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对在八堡村及周边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四是该组织被公安机关打掉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大部分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仍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危害乡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秩序,应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该案查封、冻结组织成员和涉案公司资金4000余万元、车辆34辆、住宅5处、企业9处等,体现了扫黑除恶与打财断血的有机统一。

       潘喜峰等恶势力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潘喜锋利用其担任中牟县雁鸣湖镇辛砦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以家族势力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潘喜锋为纠集者,其侄子被告人潘艳俊、其弟潘永强、潘国强为主要成员,被告人吴艳锋、张恒、朱林参加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村及周边区域逞强耍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强揽工程、勒索钱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2017年初,因黄河大桥部分项目施工工地占用了中牟县雁鸣湖镇辛砦村的土地,被告人朱进洲、吴艳锋等人为了承揽部分工程,相互争夺,被告人潘喜锋召集村干部商定工程必须由村里人员干,施工方多次和潘喜锋商谈给付提成,让村民不要参与施工,但潘喜锋表示要承接工程,否则施工方工程干不下去。2017年5月5日至5月9日,被告人朱进洲、吴艳锋因未能承包到君联公司中标的黄河大桥工程,遂纠集被告人张恒、潘艳俊、朱林等人多次到该工地阻挠施工车辆,致使该工地停工五天,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 675元。
       该组织寻衅滋事事实。被告人潘喜锋私自将国家出资为本村安装的八台变压器交由其弟潘强妮管理。2017年12月31日下午,被害人何某妮与潘某学、段某勇、徐某力、徐某信五人因经营的变压器电线被潘强妮毁坏,便到村委找被告人潘喜锋反映村内变压器的管理问题。后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潘喜锋欲殴打徐某力、徐某信,徐某力、徐某信、段某勇三人因害怕挨打被迫离开。潘某学上前劝说时被被告人潘喜锋殴打,被害人何某妮上前劝架时被潘喜锋和潘强妮殴打。刘某劝架时,也被告人潘喜锋、潘强妮殴打。继而引发潘喜锋、潘强妮与何某妮、刘某相互厮打。后潘强妮、潘国强、潘永强、潘艳俊认为潘喜锋挨打有失村支书颜面,即要找被害人刘某、何某妮报复,遂手持铁锨到被害人刘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并拍打被害人刘某家大门,刘某因害怕而躲在家中不敢出来。被告人潘喜锋、潘永强、潘国强等人声称“事情不能拉倒,还要弄事”。当被告人潘国强、潘永强向被告人潘喜锋提出要去何某妮家殴打何某某时,被告人潘喜锋没有表态。被告人潘永强、潘国强便伙同潘艳鑫等人来到何某妮家,被告人潘国强手持皮带与被告人潘永强和潘艳鑫先对何某某、何某利(系被害人何某妮之弟)进行辱骂、殴打。当被告人潘国强、潘永强等人离开后,被告人潘艳俊也赶到何某妮家寻求报复,被害人何某妮家人因害怕潘家亲属再次闹事,遂将大门锁住,被告人潘艳俊在门口辱骂,并用脚跺、用砖砸何某妮家的大门及在房顶录像的何某妮的女儿何某云。之后,被告人潘艳俊一直对此事寻机报复。2018年1月14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堵某涛和朱某飞路过被告人潘国强家门口附近时,被被告人潘艳俊等人拦截,潘艳俊持甩棍伙同被告人潘国强等人对刘某、堵某涛和朱某飞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某、堵某涛和朱某飞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何某妮、堵某涛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该组织故意伤害事实。2017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近邻的万滩镇安庄村的被害人韩某利与潘艳鑫发生纠纷,二人相约在中牟县雁鸣湖镇辛砦村黄河大堤处解决矛盾。当潘永强将此事告知潘喜锋后,潘喜锋即电话约被害人韩某利之父韩某文、本家叔韩某义到辛砦村协商解决问题。当被告人韩某利再次电话约潘艳鑫到黄河大堤时,被告人潘喜锋、潘永强、潘国强、潘艳俊与潘艳鑫即赶到黄河大堤,被害人韩某利的父亲韩某文及本家叔韩某义也一同赶到现场。潘艳鑫再次与被害人韩某利发生争执,被害人韩某利从车里拿出一根木棍,被告人潘喜锋先夺过木棍殴打被害人韩某利,然后与被告人潘永强、潘国强、潘艳俊共同和被害人韩某利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韩某利、被告人潘永强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利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潘永强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该组织敲诈勒索事实。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吴艳锋、张恒、朱林、潘艳俊等人,因不满河南天宇石化有限公司承包黄河大桥施工车辆供油业务,以围堵、拦截该公司到施工工地供油车辆方式向该公司人员索要提成,该公司人员被迫答应。后被告人吴艳锋、张恒、朱林等人以该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月向其缴纳提成为由,再次围堵、拦截该公司的供油车辆。2017年6月13日,该公司人员被迫向被告人张恒、朱林交付人民币一万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艳锋、张恒、朱林分肥。后被告人吴艳锋、张恒、朱林又继续到工地围堵、拦截该公司的供油车辆索要提成,该公司人员被迫报案。
       危险驾驶事实。2018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林在其家中饮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朱林驾驶豫AE3S6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沿中牟县城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林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69.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喜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潘艳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潘永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被告人潘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吴艳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恒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朱进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中牟县首起涉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该案的一个明显特征为打击以家族势力为依托的农村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从2017年初到案发前有组织的实施了四起恶势力犯罪行为,均是2018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纠集者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保证打击重点,促进社会和谐。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潘喜锋恶势力犯罪组织,维护了基层政权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统筹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