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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防范非法集资暨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

时间:2024-01-23 11:33:33 来源:凤阳政法

一、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表现形式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欺诈、骚扰、“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的;
3、通过强立债权、虚假诉讼等方式强取豪夺经济利益的;
4、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者协助开展融资业务的;
5、高利放贷或者套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6、非法涉及“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的;
7、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机构相关业务的;
8、“七类”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为实际控制人的;
9、其他涉黑涉恶行为和严重经营违规行为。
二、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个人和单位)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种类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非法集资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五)非法集资识别方法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三、校园贷
(一)什么是校园贷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据调查,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此外,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款的平台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可能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
(二)校园贷款的危害
1.校园贷款具有高利贷性质。
2.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
(三)校园贷的特征
校园贷虽然有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等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审核不严、高利率、高违约金等特点,学生在不断膨胀的消费欲望和侥幸心理之下可能陷入“连环贷”的陷阱,亟待加强监管。
(四)校园贷种类
(1)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 —— 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蚂蚁花呗借呗、备用金、京东校园白条等;
(2)消费金融公司 —— 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3)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名校贷等。因国家监管要求,包括名校贷在内的大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
(4)线下私贷 —— 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这类主体,俗称高利贷。高利贷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做非法中介、收取超高费率,同时存在暴力催收等问题,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5)银行机构——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青岛银行的“学e贷”等。 
(五)校园贷催款程序
校园贷催款程序,一般包含“十步曲”:1、发逾期短信;2、单独发短信;3、单独打电话;4、联系贷款者室友;5、联系父母;6、再次警告本人;7、发送律师函;8、给学校发通知;9、在学校公共场合张贴大字报;10、群发短信。
 
四、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五、现金贷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其特征是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但畸高利率、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危害一:个人信息泄露,后患无穷。现金贷要求填写的本人信息、亲人信息、朋友信息很多,这些信息进入现金贷平台、现金贷公司以后,是没有安全可言的。他们总会千方百计的利用、出卖,用以千方百计的创收,将会无限量的给信息被泄露的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危害二:债台高筑、无限加大。有的现金贷平台或公司,借款人借其几百元钱,最后变成了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这是非常可怕的损失和后果。有的现金贷乱加利息,借款人也许一生都无法还清。
危害三:逼债手段残酷、逼出人命也不罢休。我们经常在电视上、报刊上、网络上看到现金贷逼死人的报道。有的家庭因为沾上现金贷,有家不敢回、无家可归、四处漂泊求生存等等。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抵制非法集资诱惑!